隨著越來越多的運動禁藥個案發生,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委員會)希望藉此機會提醒體育界人士,不單止運動員因使用運動禁藥,而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個別人士進口、銷售或管有某些運動禁藥,均有可能違反香港法例。
根據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運動禁藥管制規條第2.6和2.7條,管有和販賣任何運動禁藥皆屬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不僅是運動員,運動員的支援人員亦應該遵守這些規條。個別人士跟隨運動隊伍出外時,應該非常小心,注意行李所攜物品。
進口、銷售或管有某些運動禁藥同時受到香港法例規管:
- 根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138章),售賣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屬違法。而部份從網上或黑市獲得的運動禁藥,是未經衛生署註冊的藥劑製品。
- 在沒有領取合適牌照及沒有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售賣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138章)被分類為毒藥的藥劑製品,均屬違法。一般而言,含有類固醇的藥劑製品在香港被列為毒藥,任何人士透過互聯網或黑市銷售類固醇可被刑事起訴,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10萬元及監禁兩年。
-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規定,危險藥物必須在有醫生處方下,在藥房及由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方可銷售。部份運動禁藥皆受<<危險藥物條例>>監管。受此條例監管的物質,包括部份被世界運動禁藥機構列為S6 (刺激劑)、S7 (麻醉劑)和S8 (大麻類)的運動禁藥。任何人士販運危險藥物、為危險藥物或其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提供販運,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500萬元及判處終身監禁。
- 根據<<進出口條例>> (香港法例第60章) 規定,所有從香港境外進口藥劑製品的人士(包括從境外網站進口),必須事先從衛生署申領進口許可證。任何違反此規定的人士可被刑事起訴,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為避免違反法例而導致嚴重的後果,公眾和體育界人士絕不要透過互聯網或黑市銷售或管有運動禁藥。有關人士除了會被褫奪參與任何體育競賽的資格外,更有可能被刑事起訴而導致被罰款和監禁。
免責聲明: 此文章只提供參考作用,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並無意向任何人士提供法律意見,亦無需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