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身體樣本含有禁用物質、其代謝物或標示物 規條一:
若運動員所提供的樣本(尿液或血液)被驗出含有禁用物質、其代謝物或標示物,而呈陽性化驗結果,即屬違規。根據嚴格責任原則,無論運動員是否故意攝入,都必須為其樣本中發現的禁用物質負上全部責任。
運動員採用或意圖採用運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規條二:
只要透過可靠的證據,如運動員供詞、目擊者證供、文件記錄或由分析運動員樣本數據得出的結論,證實運動員有採用或意圖採用運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便可指證運動員違規。
運動員逃避、拒絕或不能提供樣本作檢測 規條三:
運動員必須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接受運動禁藥管制機構執行的藥物檢測。如運動員在沒有充分的理由下,在獲授權人士通知後,逃避、拒絕或不能提供樣本作檢測,即屬違規。
運動員行蹤資料失誤 規條四:
如註冊藥檢名單運動員在 12 個月內累積 3 次結果管理國際標準內定義的「遺漏檢測」和 / 或「匯報失誤」,即屬違規。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干預或意圖干預運動禁藥管制 規條五:
干預運動禁藥管制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或接受賄賂去完成或未能完成一些行為、妨礙樣本採集、影響或令樣本不能被分析、向運動禁藥管制機構或治療用藥豁免(TUE)委員會或聽證小組提供偽造文件、促使證人作出虛假證詞、利用欺詐行為影響運動禁藥管制機構或聽證小組的結果管理或判決、或其他相類似的蓄意干預或意圖干預運動禁藥管制的任何部分。
運動員或運動支援人員藏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規條六:
運動員或運動支援人員如在沒有合理原因或獲得已批核的TUE的情況下,藏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即屬違規。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販賣或意圖販賣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規條七: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於賽內提供或意圖提供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給運動員;或於賽外提供或意圖提供賽外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給運動員 規條八: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的串通或意圖串通行為 規條九:
任何人士協助、鼓勵、教唆、合謀、隱瞞或參與任何涉及違反或意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的故意或意圖串通行為,即屬違規。串通或意圖串通行為可以包括生理或心理上的幫助。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的違規合作關係 規條十: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與因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而正接受停賽處分,或因違規而曾於刑事、紀律或專業聆訊中被定罪之運動支援人員有業務或體育相關的合作關係,即屬違規。
被罰停賽的運動支援人員國際名單可於WADA網頁下載 (只有英文版本):
https://www.wada-ama.org/en/resources/the-code/prohibited-association-list
運動員或其他人士阻礙或報復他人舉報的行為 規條十一:
任何威脅或意圖恐嚇他人以阻礙其真誠舉報有關涉嫌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不遵守世界運動禁藥法規的證據或資料,或對真誠舉報、提供有關涉嫌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條、不遵守世界運動禁藥法規的證據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報復,均屬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