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處理上訴個案中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及提高效率,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的運動禁藥條例(條例)已就有關運動禁藥上訴專責委員會作出修定,新條例並已經即時生效。
經檢討上訴程序後,建議對條例作出兩處修訂。 (1)將任命兩名具法律背景的成員,為運動禁藥上訴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其中一名副主席當負責任命聽證會成員和主持聽證會。 (2)出席上訴個案聽證會的成員數目,由六名減為三名或以上。
修定後的條例已獲得世界運動禁藥機構確認符合世界運動禁藥法規的要求,及獲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同意。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10年 12月2日的常務會議通過新修定條例。由即日起,原有條例已被新修定條例取代。